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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9-21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