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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