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4-18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规范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为规范纳税人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查验,经商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加注“非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