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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宜宾市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川府发〔2017〕38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助推我市“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实施,加快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结合宜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智能终端、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页岩气、通用航空、节能环保、医药及器械等高端成长型产业以及绿色食品加工业、竹加工业,酒类、煤炭、电力、化工、纺织、轻工、建材、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生产性用电用气补贴适用本办法。其中,传统火力、水力发电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下列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用电按照0.45元/千瓦时(为鼓励屏山县移民后扶产业发展,屏山县按0.42元/千瓦时执行)的标准,差价由政府补贴,每千瓦时最高补贴0.2元,单户企业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气按照2.07元/立方米的标准,价差由政府补贴,每立方米最高补贴0.3元,单户企业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如遇价格政策性变动,将按顺价原则予以及时调整用电用气补贴标准,下同)。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绿色食品加工、竹加工企业。 

  第四条 属于下列市内现有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并能够单独计算用电、用气量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补贴标准执行;不能单独计算用电、用气量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绿色食品加工、竹加工项目。 

  第五条 对现有的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且财务核算体系完备的工业企业,以及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但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加工类)龙头企业,实行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 

  (一)存量补贴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纳税销售额,下同)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10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入库税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20万元。 

  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入库税金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30万元。 

  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30万元。以后主营业务收入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且实际入库税金跨越一个1000万元台阶,再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30万元。 

  5.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入库税金1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100万元。以后主营业务收入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且实际入库税金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再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100万元。 

  上述实际入库税金含政策性减免部分。企业同时跨越多个台阶,累计计算一次性补贴的用电用气费用。 

  (二)增量补贴标准。&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