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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眉府函〔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5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2019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眉府发[2020]20号 规定,继续有效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市区和东坡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区域范围以2012年10月省政府批准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一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以一环南路、苏湖路与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一环西路、通义路、文忠路、眉州大道西三段、玉屏街至阜成路交界以东,北面以阜成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24元。
  二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沿二环南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成昆铁路、眉象路、二环西路至二环南路为界以东,北面沿科工园四路向西与成昆铁路交界向东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内与一级区域交界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6元。
  三级区域: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岷江东路快速通道以西、规划106线以北、成眉快速通道以东、蒲仁路以南)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
  四级区域:东坡区范围内除248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其余各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各县(区)政府按照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在以下幅度范围内明确:彭山区4—14元;其他县城4—12元;建制镇、工矿区2—8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 眉府函〔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眉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区域图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我市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眉府发〔2018〕12号)精神,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税、地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为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需对《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