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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6月1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商洛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陕政办发〔2017〕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立足全市建筑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区推进、逐步推广”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组织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建筑工程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2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比例达1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比例达30%以上,基本建立适合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二、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一是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以中高层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为重点,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技术,探索和建立装配式施工的标准化工法、各专业协同装配、质量控制等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将商州区、洛南县、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作为重点推进地区,政府投资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单体面积5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城市管廊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棚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50%,商品房开发项目确保30%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结构。二是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发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培育商州区、洛南县、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选择3个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作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到2025年创建1-2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三是实行差别化分类指导。按照经济、产业、自然条件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情况,将商州区、洛南县、商洛高新区作为重点推进地区,2022年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5%;将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作为积极推进地区,2022年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0%。(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四)培育装配式产业龙头企业。引进实力雄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支持我市的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因地制宜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实现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信息共享,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到2022年培育形成1-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龙头企业。(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配合)

三、政策支持

  (五)扶强创优。重点支持生产、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优先推荐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各方主体参与“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鲁班奖”“长安杯”“兴商杯”等评审,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及其企业享受中、省装配式建筑的相关优惠政策。(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配合)

  (六)财政政策。市财政、住建部门积极为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争取中、省政策支持,对符合中省项目要求的,根据工程采用技术种类以及预制装配率的不同,按政策标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七)优化信贷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局配合)

(八)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市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配合)


(九)税费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按照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缴纳;劳保统筹费,对参建各方分别予以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按装配率及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