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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28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科技厅主要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省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省现代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注重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引才引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稳定发展。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八条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科技厅牵头组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通过评审咨询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财政厅会商后,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其中,市(州)、县(市)项目应由当地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科技厅和财政厅。科技厅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着眼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组织实施项目,每年度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因素计算额度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州)自主确定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建立项目库,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并将项目任务合同书报科技厅备案,作为省级抽查评价的依据。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
体现地方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与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环境、科技活动投入、科技活动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绩效评价因素,主要根据绩效评价、审计、专项检查等情况以及地方落实国家和省级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地区财力因素;厅市(州)会商事项落实、区域创新平衡发展等其它因素。
(二)因素法计算分配公式
某地专项资金预算数=某地分配因素得分/∑各地分配因素得分×因素法专项资金总额。其中:某地分配因素得分=∑(某地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条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由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应聚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工作,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专项资金的50%以上应用于支持重大和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相关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后补助支持范围和力度应逐步加大。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发布项目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10.创新基地(平台)、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11.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