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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1号

部分条款废止成文日期:2012-01-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失效废止

根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粤财法〔2011〕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代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