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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符合《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1.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兼有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