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8-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2016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
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指货物销售额为2000元、应税劳务为1000元)、开票频度低(指一个月不超过1次)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
(二)在法定期限内,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所在地(企业应向临时税务登记地或工商登记注册地、个人应向身份证明签发地),无法确认纳税人所在地的,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固定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代开人应填写并提交《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个人代开可用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