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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成府发〔201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府发〔2023〕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一)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带来的影响。加强产业生态圈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围绕重大项目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需求,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全市统一企业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鼓励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当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属地政府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并通过专项就业援助、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进行化解。[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人社局]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打造成都市创新创业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政务服务集约式服务区,开展线上线下“双创”服务。放宽新经济领域政策限制,推进政务云平台建设,整合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行政审批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多证合一”改革,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  
(二)发展新经济培育就业增长点。重点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六大新经济形态”,构建具有成都特色的新经济产业体系,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新兴业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动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与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探索建立面向新市民的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公资交易中心、成都公积金中心)  
(三)加大对创业支持力度。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对市和区(市)县联建的市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支持。各区(市)县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要求,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提升对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以及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三、做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稳住就业“基本盘”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培育发展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优抚安置、复学升学、定向招聘等政策,应届毕业生服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并对见习基地给予见习指导补贴。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2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开展志愿服务。加大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城乡社区治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乡镇(街道)可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形成差额即可开考,考试成绩计算比例由区(市)县自主确定。完善符合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的评价标准,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三)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加强贫困劳动力就业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通过转移输出、技能培训、创业带动、托底安置等措施,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四)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的补贴。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在输入地就业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组织主体一次性交通补贴。加强“散乱污”关闭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全程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岗位总量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有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工作;对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自主就业创业的,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  
(六)健全就业援助服务制度。优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展就业巡回服务活动,实施分类精准帮扶。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依托就业援助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扣减就业成本。帮扶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对其中未就业而造成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