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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bftk【部分条款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达市府办函〔20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九条政策措施。

一、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

2020年1月24日(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限适当延长: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6个月内缴至70%,12个月内全部缴清。

二、容缺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支持信誉良好、近2年内无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白蚂蚁防治证明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顺延商品房交付期限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交付时间可顺延,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开发楼盘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

通过按月考核,对信誉良好、无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违法行为,施工进度达到序时进度且无涉稳风险的房产开发企业,按已办理预售总建筑面积应留存商品房监管资金的50%留存监管资金,其他企业根据现有标准足额留存

六、降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收费标准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即地下第一层:商业按出让时该地段地面商业基准地价的20%征收,办公及仓储按出让时该地段地面住宅基准地价的15%征收;地下第二层在地下第一层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地下第三层依次类推。地下车库免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已建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征收比例同上,价款征收时点以地面建筑预售审批时间为准。将地下空间纳入预售管理。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调整为60万;夫妻一方(或单身)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限由40万调整为50万。

八、扩大购房补贴范围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按照存量土地归属权,由市、区财政分别对各自供应土地的开发楼盘购房者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纳入增量土地上的商品房,购房补贴由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70%

九、放宽产权车位补贴期限

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产权车位的(以网签备案为准),对购买者每个产权车位给予2000元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不超过4000元。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达市府办函【2020】2号继续有效,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省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延长《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0〕28号)执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个别内容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第三条“顺延商品房交付期限”不再执行。

三、第五条调整为“通过按月考核,对信誉良好、无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违法行为,施工进度达到序时进度且无涉稳风险的房产开发企业,按已办理预售总建筑面积应留存商品房监管资金的50%留存监管资金,其他企业根据现有标准足额留存”。

四、第八条调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按照存量土地归属权,由市、区财政分别对各自供应土地的开发楼盘购房者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纳入增量土地上的商品房,购房补贴由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70%”。

五、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执行达市府办函〔2020〕28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当前达州市房地产业发展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终止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0〕28号)中第八条、第九条事项。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