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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科规〔2019〕9号 2019-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 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2.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


附件 1

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0号、《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省属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 2)。
科技厅将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成都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可持省委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三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 号),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科技厅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
第七条 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