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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政发〔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商洛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9号)和《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切实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按照《市委 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商发〔2017〕10号)要求,结合商洛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降成本作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审批、税费、用工、融资、生产要素、物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系统化思维,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新动力。

2.工作目标。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经过3年左右努力,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有较为明显增强;“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企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企业税费、要素、用工等成本显著下降。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行政审批成本

3.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国务院“五个再砍掉一批”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要素流动、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等领域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市编办)

4.优化管理流程。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对于备案制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于核准制项目,全面实行并联办理,推动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精简项目准入手续。合并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相同或相似的证照资质。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对于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必要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相关审批手续。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

6.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20日内办结,项目环评报告书60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市级部门)

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积极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商登记不得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编办)

8.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组织专项清理行动,严厉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9.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企业提供或者扣留企业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

10.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行为。积极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各类收费清单全部公开,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执行。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重点对电子政务平台、进出口环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涉农收费等开展收费检查,市及市以下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厉打击各类乱收费行为。健全企业申诉制度,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的涉企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控制企业用工成本

1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政策,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将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中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2.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也可按照“补一转一”办法,由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后办理转移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认真落实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补贴额度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5.贯彻最低工资调整标准。按照中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差异化工资调整机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缴纳改为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7.全面实施“营改增”。用足用好各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符合现行税法抵扣条件的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深入重点行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增值税抵扣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改进和优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程度。2016年9月1日起,对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并申报纳税次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19.取消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国家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各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中省规定执行,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违规收费行为,自发文之日起,所有新建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设立的水电气热建设费或碰口费等一律取消。将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降为零,将计量、GMP认证审核、GSP认证审核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10%,将价格认证收费标准降低20%。2018年前,力争将市级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实现“零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0.取消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组织专项清理行动,发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取消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防雷和气球施放人员资格认定收费。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由有线电视运营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各县区要逐步降低房产测绘费、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规范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收费,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深化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22.培育壮大融资担保平台。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大做强,适时筹资增加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提高银行增信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深化合作,提高担保授信放大倍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发改委)

23.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县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特色支行,积极争取各类银行业机构来商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分支机构,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商务局)

24.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完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调整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设立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增速增量考核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支持激励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科技局)

25.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监局)

2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完善企业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健全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对企业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