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
(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接受试点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