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1-12-30
优策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1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一、四、五、七、十三条废止,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
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关于
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三、关于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件,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征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件,属于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销售额超过标准,也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七、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运费结算单据抵扣问题
对同一起止地的多批次货物运输汇总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与购货或销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相符,并附有运输清单且加盖运输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其汇总运费结算单据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八、关于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通过汇票背书转让,其结算方式确认问题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再背书的,不视为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九、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其销售额填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在填报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时,其申报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