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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5〕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方案》《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附件1 
  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改革、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全市电子商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 
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执行到位。 
二、重点企业奖励扶持 
(一)电商服务收入300万元/年、电商交易额3亿元/年以上的B2B电商企业;电商销售额500万元/年以上的B2C电商企业;应用电商平台销售金额1000万元/年以上或电商销售占企业销售总额30%以上的传统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重复计奖)。 
(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运行1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成立区域总部或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拨中心、客服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实行“一事一议”制定奖励扶持办法。 
三、小微企业奖励扶持 
(四)签定2年以上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合同的小微电商企业,入驻后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从第3年起至第5年按月租金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5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商企业租用仓储从事电子商务配送的,由同级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扶持 
(六)自建且年资金流量超过3亿元的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扶持,扶持期为3年。 
(七)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加入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且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实现税收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入网费用补助。 
五、电子商务园区及集聚区建设奖励扶持 
(八)优先安排电子商务园区和集聚区建设用地指标。 
(九)电子商务园区或集聚区企业入驻超过使用面积60%(含),且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扶持。 
(十)在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内,具有单一产权、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达6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由同级财政一次性予以50万元的奖励扶持。 
六、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扶持 
(十一)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按市委组织部有关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十二)以企业名义邀请全国知名电商专家、教授来遂宁开办电子商务专题讲座的企业,由市财政每次给予5000—10000元的补助。 
(十三)毕业5年内的遂宁籍大学生和距离培训地点10公里以上的城乡居民、种养殖大户、农村经纪人等,参加经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电子商务培训班,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天60元予以补助。 
(十四)新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物流协会(商会),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成立1年以上,有工作计划,业绩、成效记录可查,且年正常开展活动3次以上的,由市财政予以每年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资金来源及扶持范围 
(十五)市本级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单列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据实拨付,专项用于兑现本办法所需资金。 
(十六)凡当年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资金支持。 
八、其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进行修订完善。 
(十八)各县(区)、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遂宁市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市本级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