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2〕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3-0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2〕2号
)。现结合国税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由事先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数据逻辑关系及其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45行企业从业人数”、“46行资产总额”、“47行所属行业” 信息的逻辑关系审核需求,纳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年度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各地应按照电子申报系统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后,应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资料审核,并与电子申报数据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