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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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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意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要强化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所需资金,完善激励问责机制。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不断开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新局面,有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深入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经济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财政厅。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地政府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林草局)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林草局)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民政厅)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各地可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标准的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八、将省对88个贫困县(市、区)实施的返乡创业分险基金并入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省财政对各地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各地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融资试点县(市、区)的创业者利用“三权”进行抵押贷款。支持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林草局)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十四、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