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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以川剧为代表的四川戏曲是巴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四川人的性格和情感,是四川的文化符号与标识之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促进我省戏曲艺术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坚持振兴川剧,更好地发挥以川剧为代表的四川戏曲艺术在四川文化建设和精神家园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以川剧为代表的四川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

  (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挖掘、整理、研究、出版地方戏曲资料,并利用现代手段进行地方戏曲数字化音像资料制作,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加强四川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振兴戏曲艺术,将其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省财政加大地方戏曲振兴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通过设立戏曲专项资金等方式,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戏曲院团和戏曲艺术家们要自觉担负起振兴戏曲艺术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川剧、藏戏、灯戏、木偶戏、皮影戏、傩戏及京剧、豫剧、曲艺(曲艺剧)等剧种保护传承和健康发展。鼓励不同艺术形式相互借鉴、融合发展、与时俱进。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

  (五)坚持“振兴川剧”。加大对“振兴川剧”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入社会力量支持川剧发展,加大川剧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力度,办好“中国川剧节”和四川省青年川剧演员比赛,推动川剧艺术事业传承和发展。

  三、支持戏曲剧本创作

  (六)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健全以剧目工作室和创作办公室为主体的省、市、县三级创作网络。实施四川省舞台艺术创作源头工程,坚持开展“四川省重点剧本签约”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开展的“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通过“征集创新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扶持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

  (七)建立优秀戏曲剧本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四川省《舞台艺术剧目创作生产论证评估办法》。

  (八)加大优秀剧本立上舞台的扶持力度。结合四川省重点剧本签约和“三个一批”创作扶持工作,举办作品推介会,为好剧本立上舞台、最大程度实现其艺术价值,搭建交流、沟通和推介平台,努力实现一度创作和二度创作无缝对接。将搬上舞台的“三个一批”扶持剧本和重点签约剧本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购买范围。

  四、支持戏曲表演团体发展

  (九)支持和保障全省现有戏曲表演团体的生存和发展。对目前尚保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戏曲表演团体,应深化内部改革,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使其达到艺术创作、生产、演出及保护、传承地方戏曲艺术的能力;对原有戏曲专业技术人才分流到其他文化单位,目前仍具备戏曲创作、演出能力的团队,若有条件可恢复其表演职能,进行戏曲艺术生产。

  (十)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表演团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表演团体,根据其演出场次和发展前景,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实行财政配比政策。鼓励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对地方国有戏曲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表演团体发展。

  (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五、支持戏曲演出

  (十四)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将我省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表演团体到基层(农村、学校、社区、军营、工矿等)为群众演出。每年为每个乡(镇)送戏曲数量不少于2场。支持优秀剧目开展驻场演出和巡演活动。根据演出的采购成本,实行差异化采购。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十五)争取资金渠道多样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戏曲演出市场。支持优秀剧目申报国家艺术基金,推动四川戏曲演出市场发展。

  六、改善戏曲生产条件

  (十六)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原有剧场的院团要对剧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完善服务功能。把简易戏台建设纳入“幸福美丽新村(社区)文化院坝”和“农民工文化驿站”“留守儿童文化之家”等新型文化阵地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群艺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建立专门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地,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对已有教学排练演出场所的戏曲表演团体,应对其排练演出场所进行物权确认并依法登记。

  (十七)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确保满足教学排练演出需求的同时,对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七、建立戏曲艺术评价体系

  (十八)完善戏曲评价体系。加强全省戏曲评论与研究职能单位建设,从健全体制机制入手,构建相对完整、合理的省、市、县三级戏曲艺术评价体系,以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为职责,以服务戏曲艺术家和引导戏曲创作方向为宗旨,整合社会资源,聚集批评和研究人才,建立戏曲艺术评论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倡导专业批评精神。

  八、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成立大师工作室。支持戏曲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艺术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二十)完善戏曲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代表性剧目。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进入高校进一步深造,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戏曲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面向基层举办川剧传习班。举办以传承川剧优秀剧目和流派代表剧目为宗旨,以基层地方剧团青年演员为对象的川剧传习班,邀请我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授代表剧目,进行示范教学。

  (二十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