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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川府发〔2014〕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全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企业质量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

  (二)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在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不下“硬任务”,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三)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个转企”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四、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加“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3.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若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6.提供优质服务。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二)税费扶持政策。

  1.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