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7〕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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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4年4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实施以来,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进,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其长久生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人员身份的认定
1、大中专毕业生进保身份的认定。对《关于执行市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有关问题的批复》(宁国土资[2004]274号)和《关于对雨花台区分局<关于在执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几点具体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宁国土资[2005]461号)中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回原籍落户”是指“户口直接从就读学校迁入原籍,其间不得有迁入其它地区的情况”。
2、下放人员进保身份的认定。对于已落实政策转为城镇户口、但目前又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下放人员及其随家子女,因已享受过国家的安置政策,且不具有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不符合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因此此类人员征地时不予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3、江南八区内移居的农业人员进保身份的认定。南京市江南八区内移居的农业人员(含配偶方为居民的婚入农业人员),在现居住地征地时,如果本人在移居前条件符合进保要求,由现居住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若村组同意,则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并获得劳动力安置费,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若村组不同意,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劳动力安置费,按最低档次缴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相应待遇,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在移居前所在村组征地时,此类人员不能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得再次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二、关于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程序的操作
1、死亡人员进保资金继承的操作。选档前死亡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被征地农业人员死亡证明及组、村、街道三级的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继承手续;选档后死亡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原参保人员的保障证、死亡证明书原件,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
2、入伍人员进保的操作。入伍人员原所在村组征地时,按照宁政发[2004]93号规定,入伍前条件符合进保要求的现役人员,以本项目批后实施的最后时点为基准时点,基准时点时级别是士兵的现役军人,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保障待遇;基准时点时级别在士兵以上的现役军人,一律不得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3、村(街)管干部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