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技规〔2018〕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各有关提名单位(专家):
为规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高质量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
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
苏政办发〔2018〕29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高质量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
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
苏政办发〔2018〕29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的精神,依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单位的下述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四)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五)2010年(含)以后的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省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2.所设省社会科技奖励符合《
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
苏科技规〔2018〕133号)的要求;
3.所设省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5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