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3〕2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和省人社厅《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苏人社发〔2013〕108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现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实施对象
全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城乡居民。
三、资金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并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探索财政补助与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
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居民个人暂不缴费。各辖市可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确定本地的筹资标准。
四、保障内容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合规医疗费用。
(一)保障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内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先付比例部分、超出最高限价以上部分等。
(二)起付标准
设立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今后视情况逐步调整。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五、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按照省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大病保险由市级统一组织招标,各辖市分别与中标的商保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经办服务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并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经办管理
1.提高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要依托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经医保经办机构授权,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利用自身优势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服务。
2.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