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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苏府〔20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我市部分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失业人数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明显趋紧,预计明年这一形势还会延续。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相关决策部署,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落实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市委十届八次全体会议要求,努力做到“双保、双扩、双转”,即“保增长、保民生;扩大内需、扩大开放;转变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落实好市委批准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全力以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应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统筹兼顾增加就业岗位;在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过程中,统筹兼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

适度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按照苏州产业发展规划和目录,明确可以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就业岗位。制订《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岗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措施。

(一)明确界定就业困难群体。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用工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四)继续执行好现行就业促进扶持政策,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继续执行,改定额补贴为全额补贴,审批截至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范围的,按新规定执行。我市贯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其他政策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保局会市财政局研究后另行制订。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征缴费率和提高发放标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请省政府批准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可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市,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在1至2年期限内适当下降失业保险单位征缴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从2009年1月起,由原来每人45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