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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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以及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