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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做好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参保工作,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6日

抄送:市政府。
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当年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经市、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
第四条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前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