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
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740元调整至每月785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785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785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785元。
(二)医疗补贴限额不变,为每人每年85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为40%。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
市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84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635元调整至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