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9]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
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
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通知
》 (
京地税地[2008]92号
)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