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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全文废止】

苏政发〔2006〕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任务。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完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的补助机制,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在一定时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执行有困难的地区,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我省实际,2006年底前,积累较多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分步实施。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以后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直至8%。鼓励其他地区创造条件,择时实施。个人账户基金按国家制订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建立并不断强化多方协同机制,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总工会要加强配合,各尽其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费多受益,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决定》执行。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