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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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财政局、卫计委,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财政、卫计委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市政府《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0〕22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号文附件.doc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7 月 1 日
附件:
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根据《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6〕4号),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扬州市属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
第三条 市卫计委负责项目申报、汇总、审核、资金使用及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组织、拨付和监督检查;市人社部门负责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扬州市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同时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所在的市属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破产、歇业且未复业,本人未在其它企业就业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依据市政府《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