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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徐政规〔2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二、徐州市市区、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四、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预算、分级管理。

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