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实施意见
锡房规发[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锡建规发〔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实现公平分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保障性住房退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退出对象确定
保障性住房退出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者违反住房保障规定的保障对象以及违规占用住房保障资源的人员实施的清理、取消资格、收回房屋、停发补贴等行为,逐步杜绝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的占用住房保障资源。主要分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廉租住房退出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占用住房保障资源却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即为退出对象。
(一)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对象
1、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2、购买后,因重大疾病等方面原因,致使资金筹措不到位,不能履行购买合同的;
3、购买后,因重大疾病等方面原因,在禁止上市期间需申请政府回购的。
4、自愿放弃的;
(二)廉租住房退出对象
廉租住房退出对象分为实物配租退出和租赁补贴退出。
1、租赁补贴退出对象
(1)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
(3)其他符合取消租赁补贴资格的;
(4)自愿放弃的。
2、实物配租退出对象
包括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和违反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家庭。
(1)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取消实物配租家庭资格:
①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标准的;
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
③其他符合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
(2)违反实物配租承租合同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认定违反合同:
①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②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③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⑤其他违反合同条款致使合同应予解除的。
(3)非法占用人
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后,或者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占用廉租住房的。
(4)自愿放弃的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对象分为取消配租资格和违反租赁合同家庭。
(1)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取消实物配租家庭资格:
①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配租标准的;
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租资格的;
③其他符合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
(2)违反实物配租承租合同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认定违反合同:
①转借、转租的;
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③故意隐瞒本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况,谋取不当利益的;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⑤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⑥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⑧其他违反合同条款致使合同应予解除的。
(3)非法占用人
配租家庭退出后,或者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占用公租房的。
(4)自愿放弃的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的。
二、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应当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和住房保障有关规章规定办理。
(一)处理退出信息
根据投诉、举报以及在年审和日常核查中发现的退出信息进行梳理、登记,并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对。
(二)核对保障资格
1、核查。区保障部门对住房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建议,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市住保办。
2、复核。市住保办对区上报材料进行复核,若有必要,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复核结束后批注意见报市住保房管局。
(三)做出决定
1、审核。市住保房管局根据上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取消或不予取消的决定。
2、告知。拟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听取。
3、决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市住保房管局做出取消或不予取消的决定。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出具《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书》。
(四)送达
做出决定后,应当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三、违反合同和非法侵占的处理
违反合同的处理应当依据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办理,因违反合同管理需要取消保障资格的,还需按照取消保障资格规定办理。
(一)调查核实。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保障家庭违反合同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配合。
(二)督促整改。经核实属实的,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书面形式对此类家庭发出《整改通知书》。发出《整改通知书》前,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与承租人沟通,宣传住房保障政策,督促当事人主动改正。《整改通知书》送达后,违反合同家庭需在30日内整改结束。整改符合保障条件的,合同延续。
(三)解除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家庭,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未签订合同的,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符合取消保障资格的,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求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腾退房屋
(一)退房办理
1、办理退房手续。被取消保障资格、违反合同及非法占用的家庭,应在接到取消决定书、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者限期搬离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配合出租(卖)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退房手续。自愿放弃家庭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