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
2021年10月25日
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关于打造展会品牌的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和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充分体现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会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贸促会(会展办)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监管和绩效自评价等工;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作情况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贸促会(会展办)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对资金分配计划提出意见,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公开申请条件,明晰扶持标准,严格审核程序,注重使用效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的展览项目,主题及内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线下及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展览项目。
(二)重点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的会议项目,主题及内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会议项目,纳入国际权威机构统计的会议项目。
(三)重点支持企业、单位积极招揽、引进展览(会议)项目。
(四)支持我市会展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支持会展企业人才培训。
(五)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机构)落户我市。
(六)支持经评选认定的优秀会展项目、优秀会展企业;支持会展企业、展馆申请国际相关行业权威认证;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行业组织。
(七)支持会展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八)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其他重点扶持项目。
第六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四)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出台的支持政策,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补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在市贸促会(会展办)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通过“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平台”向市贸促会(会展办)线上申报,后续逐步纳入我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财政补助的安排条件。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四)项目有关租赁结算手续、票据真实齐备。
(五)项目申报单位符合信用审查相关要求。
(六)当年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
(七)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贸促会(会展办)提出变更申请,由市贸促会(会展办)与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