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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基本生活,决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分为定期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遗属抚恤金的领取条件按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领取条件执行。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遗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8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