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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19〕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 苏财规〔2017〕40号)、《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宿政发〔2013〕139号)和《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 宿政办发〔2018〕7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简称代建项目,下同),是指采用代建方式进行建设、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预算安排、成本控制、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需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提出预算建议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预算下达建设单位。除财政安排资金外,代建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其他资金需同步配套到位,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代建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一)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并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告。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评审意见报告及委托函,对代建项目的可研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投资评审。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意见,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批复。
(五)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组织专家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含采购文件)进行会审。
(六)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代建项目30%的比例,对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复审。
(七)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核、审批职责。
第六条  代建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年度预算、建设进度和施工(采购)合同约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填写《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市代建办审核。
(二)市代建办根据施工(采购)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等情况,对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三)市代建办将审核后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付款材料,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代建办审核意见及合同约定等,对代建项目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代建项目资金的审批意见,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拨付代建单位;代建项目安排的其他资金需同比例拨付到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质保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质保金预留方式和比例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市代建办对报送的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复审。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市代建办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代建办审核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资产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情况,办理各项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预算安排、组织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内容与代建单位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代建办,加强对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成本控制、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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