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2021〕6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苏人社发〔2021〕72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8-02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2021年7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苏人社发〔2021〕72号
),经省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故我市根据省通知要求,经认真分析研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周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步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时间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