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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7〕22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7-03-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