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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5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0-2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车购办: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及传递
在每月3日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异常发票电子信息,通过OA传递给市局信息中心。
每月10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到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读取总局信息中心从各省级单位上传异常发票信息中清分后的我市信息。
每月18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对全市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通过OA下发给各区、分局信息中心。
二、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
每月20日前,各区、分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局下发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给各税源管理科,各区、分局税源管理科应查询统计异常发票相关信息,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车辆识别代码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求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一)给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科负责接收软盘转信息中心,由各区、分局信息中心负责保存数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四、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传递
在每月3日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OA传递给市局信息中心。
每月10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异地车购税车辆识别代码电子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