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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政办发〔2011〕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按照“制度框架统一、基金适度调剂、责任分级承担”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增强基金支付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服务。
  二、主要目标
  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一)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基金划入门诊与住院使用的比例。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参保人员在市定点的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实行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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