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2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7-16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8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政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贯彻落实
条例
和
细则
及实施办法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
条例
和
细则
及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
车船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税收氛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
和
细则
及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税收氛围,积极做好
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区局拟定了《
车船税宣传提纲》(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针对
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
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尤其要做好新纳入
车船税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
三、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地区车船的税源状况。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结合今年新的综合征管软件上线的有利时机,认真录入相关资料,建立和完善
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
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
车船税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