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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2〕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泰政办发〔2012〕85号)要求,经研究,对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1.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具体为: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每次的起付标准调整为30元(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50%,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不得超过500元。

  2.建立市区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政策。市区参保学生儿童从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0元提取资金用于普通门诊补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50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补助资金补偿50%,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元;在市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补助资金不予报销。实行由学校集中门诊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