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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2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凡在济宁市主城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非工业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地上面积199元/平方米征收;

(二)工业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 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不需要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的,按照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73元/平方米征收;

2. 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不需要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的,按照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28元/平方米征收。

3. 需要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供水11元/平方米、供气8元/平方米、供热38元/平方米、供电14元/平方米(含高层双电源,不包括电缆所需管沟廊道)分别加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具财政票据。

第九条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