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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0]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0-02-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2号《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1989-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