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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苏劳社〔2008〕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参保单位:市直、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部、省属驻通的机关事业单位,即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

  (二)参保人员为上述参保单位的正式在编下列人员:

  1.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招录人员,即2012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原在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流动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结算方式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为统计口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险基金收支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参保单位不超过33%,参保人员不超过8%。

  (三)结算方式: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按月结算、全额缴拨的结算方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保费征缴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年检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参保单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参保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经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参保单位编制内调入、录用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时,应自新进人员起薪之月起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五)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资料,逾期未报资料的单位,视作人员无变动,经办机构按上月养老保险基数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及时开出当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凭证委托参保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进行扣缴,参保单位不得拒付。

  (六)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催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待遇支付

  (一)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不在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二)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将有权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对相关部门核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核对,无异议的,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手续仍由原单位办理,并及时报送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养老服务可纳入所在社区。

  (四)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缴费积累额经抵扣所发养老金后,余额部分可以继承。

  五、基金监管

  (一)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三)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时准确地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并每年向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