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通政发〔2007〕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化工行业整治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境内新投资化工项目,要对照《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进行严格审查,属“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项目,可以投资建设;属“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新建和扩建。
二、我市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原则上应在1亿元以上,本市搬迁化工项目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精神,为体现有保有压的原则,新建化工项目属《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的,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对于一些属精细化工类、高技术含量、填补国内空白、需要作为基础原料配套的“允许类”项目,在采取一定环保、安全措施后能达标排放并有安全生产保障的,经组织专家评查确认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可放宽到1亿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三、新建和搬迁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专门区域、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区外新布点化工项目。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严格把关。
四、新建化工项目,一律提交市级或市级以上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各地区不得越权批准设立,严禁分拆项目或打包项目上报核准或备案。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