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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市监法字〔2023〕29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7.05.31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对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