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和《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42号),全面推进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农民工较为集中、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商贸、餐饮、旅店等行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探索适合行业特点的缴费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同时,可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生产施工。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发生工伤,按《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