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农〔202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22-09-26》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根据《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泰委农发〔202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注册地在泰州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第三条 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包括:支持企业增加投资、鼓励企业晋级、落户及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龙头企业申报相关奖补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资金;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初审、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万元(含)的市级以上种养基地型龙头企业,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1000万元(含)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市外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落户本市建立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到1000万元(含)并建成投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对主营产品当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
第八条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分别承担本地龙头企业所需奖补资金的50%。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符合扶持奖励标准的龙头企业,在指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区)农业农村局、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