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基金〔2021〕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政府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集聚资金、产业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设立基金要统筹考虑区域和产业发展特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着力补短补软、创新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防止同质竞争,原则上在同一行业领域财政不直接出资重复设立基金,对投资需求大、细分方向多、地域划分明显、单支基金难以覆盖的重点领域,可通过联合不同主体、分别设立相应数量子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动上下级财政资金或基金开展联动、协同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设立或互相参股基金,但不得违反市场规则强制要求下级财政配套出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发展,支持项目、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提升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和重点任务的支持能力。
二、坚持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尊重行业规律,遵守行业规则,根据基金设立需要,可采取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市场化方式,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因素,与其他出资主体按规定条件共同选择基金管理人。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政府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保障基金经营决策权不受干预,提升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引导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对风险高、周期长、市场主体不愿介入又亟需扶持的重大项目,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直接投入;对确有社会效益但投资收益偏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的“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收益让渡等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市场较为成熟、需要适度引导的领域,科学控制各级财政出资比例,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担风险。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管理。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规范和约束,研究建立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对基金出资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视财政支出进度和基金投资需要逐步到位。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拨改投”力度,拓展财政出资来源,竞争性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或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对基金出资。规范财政对基金的出资方式,财政一般直接向基金出资,原则上不通过注资到国有企业方式出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出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设立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财政出资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严禁变相实行财政兜底、担保。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导向、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工作机制,规范设立程序。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